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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电大《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时间:2023-05-10 14:56:27

  《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1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2、联营 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宣告失踪 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4、时效 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 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二、填空:

  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得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行自愿(公平)、等值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的活动。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8、《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约定期限)。

  三、选择题:

  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二年)。

  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不动产)。

  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遂将张就起,其要求付钱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5、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6、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7、法律规定(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8、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

  四、问答题: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⑵意思表示真实;⑶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⑷符合法定形式。

  2、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答:⑴民事权利能力仅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这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不论是否实际参加民事法律关系都普遍享有的。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它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或取得;⑵民事权利能力示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而民事权利合民事义务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相互对应,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⑶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作业2参考答案

  胎儿是否是民事主体,为什么要为胎儿保留眼馋份额? (请结合社会实践谈谈你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和现实意义并写出你和同学的各自观点)胎儿是尚未出生的生命体,故依民法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基于人类延续和发展的需要,现代文明社会的各国法律对胎儿都给予了严格的人道主义的保护。

  在刑法制度上,如我国刑法就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国家还通过劳动制度、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孕妇的利益,如休假、医疗保健制度等;在民法上,对于父亲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在分配遗产时,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应当为其保留应继份额。

  作业3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

  答: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涉及相邻关系的民事案件。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李某房屋与邻居相邻,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相邻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当事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关规定,李某的邻居应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排水管漏水。邻家漏水导致李某的墙壁损坏,邻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邻家不予理睬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应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邻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作业4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宣告死亡 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表见代理 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3、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善意取得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5、按份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相邻关系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填空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2、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成立时) 产生,到(消灭时)终止。

  4、货币式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5、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6、《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行自愿(公平)、等值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7、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 。

  8、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

  9、财产所有权合法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10、房屋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三、选择题

  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遂将张就起,其要求付钱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3、《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某甲将一台彩电赠送给某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单务法律行为)。

  5、根据物权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是(没收、劳动生产、取得孳息)。

  6、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股票、支票、本票)。

  7、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公平合理、团结互助、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8、下列(矿藏、森林、军事设施、广播设施)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9、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以国库券作抵押)。

  10、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问答题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⑵意思表示真实;⑶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⑷符合法定形式。

  2、财产所有权具体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⑴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于一身;⑵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所有权人;⑶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相对义务人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⑷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可依法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妨碍或侵害,任何财产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⑸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不包括行为和智力成果等3、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答: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⑴依法成立;⑵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

  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活动,该行为无效。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和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