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市公共交通卡及其系统的管理,保障持卡人的有效使用。市城乡建设委印发了《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修订)》。最新实施的本市交通卡管理办法针对市民关心的交通卡押金,要求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并必须定期公布押金余额及利息收支。另外,如市民遇到公共交通工具单位拒绝使用交通卡,可拒付当次费用。
办法明确,购买公共交通卡普通卡应当支付押金。押金是持卡人租借公共交通普通卡的预付现金。在退卡时按规定予以退还。
对于押金去向问题,办法明确押金应当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户内的押金仅限用于退还持卡人。而押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应当用于公共交通卡普通卡采购、制作、发行、退卡维修等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公共交通卡公司应当定期公布经审计后的公共交通普通卡成本、押金余额以及押金利息的收支情况。
根据办法,本市公共交通工具和交通相关领域中配备使用公共交通卡设备设施的,持卡人可以使用公共交通卡支付消费费用。而本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拒绝持卡人使用公共交通卡的,持卡人可以拒付本次消费费用。
办法还明确,公共交通卡分为普通卡和特色卡,不记名、不挂失。公共交通卡有效使用期不得低于3年。使用期到期后,可以免费激活继续使用。
作者:朱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