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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社区矫正的新口径调研报告(1)

时间:2023-05-10 14:56:27

  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适应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努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贯彻落实《法制江苏建设纲要》,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引进现代“教育刑”先进理念,实现法律服务机构与社区矫正无缝隙衔接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社区矫正的“瓶颈” 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进步、刑事政策日趋理性化的重要标志,它隶属于刑事司法体系,是非监禁或暂缓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将那些罪行轻微或者经过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置于社区,在国家机关的指导下,充分利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等社会资源以及社会力量,在判决、载定或确定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目的。

  1.社区矫正的问题症结 社区矫正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开展产生了一定的束缚和影响:从社区矫正的实践情况看,民众对社区矫正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差,司法部门在对执法主体的责权利的研究定位点、适应性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从完善法律制度的践行上看,社区矫正的法制化程度还不高;,对犯罪人的法定权利意识仍有不足或缺漏;从管理模式的形式上看,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运用欠缺,科技含量还较低。因此,为了顺利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的有序进行,提高社区矫正的高质有效,国家司法部门应制定一部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法律,设置专项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提供经费保障,配套相关条例和措施,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形式、内容和流程,规定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等。同时,修改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等现行法律,为社区矫正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为实现社区矫正各个工作环节的规范化、法制化提供技术支撑。

  2.社区矫正的矛盾焦点 “纲要”中指出“司法机关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可条文粗疏、笼统;虽然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也有社区矫正的若十规定,但在实际工作流程中缺乏可操作性、针对性。同时,在市场经济特殊的转型期阶段,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模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元化,社区对罪犯监督管理的“瓶颈”日趋凸显。一是随着市场经济形式发展的不断变化,社会综治形势总体趋于稳定的同时,大案、要案、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刑事案发总量居高不下,,现有警力超负荷运转,从而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上难以投入更多的精力、警力,使得监控的威慑力与督导的领导上产生矛盾;二是随着城市现代化的日益发展,卫星城镇的不断崛起和旧城改造,人户分离现象愈演愈重;无当地城市常驻户籍而滞留在城市进行务工、经商、探访、旅游观光、中转和路过等活动人员的不断增加,社区的监控压力日益增大;某些社区居住人群混杂,地处城乡接合部真空地带,使部分非监禁或暂缓监禁的服刑人员,脱离户藉所在地,另辟居所,逃脱监控,群众监督与社区防控基本流于形式,使得因缺乏矫正条件而被判自由刑的犯罪分子与社区正在矫正的对象相比,在矫正尺度与法律的公平、公正处理方式上产生矛盾。三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下岗职工、社会失业人数的增多,社区服刑人员自身在就业、生活、医疗、子女入学等保障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在需要社会相应的组织给予协调、指导和帮助时,而恰恰现行的法律没有这个方面的职责要求,使得社区矫正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与法律的支撑上产生质量效率的矛盾。因此,只有行之有效地解决社区矫正的“瓶颈” 问题,才能促使矫正对象成功地回归社会。

  二、社区矫正的着力点 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是对部分非监禁或暂缓监禁的服刑人员在社区进行“修理、剪枝”和重新“修复”,为犯罪人建立再社会化的桥梁。因而,矫正是否高质有效,事关公共社会安全和司法改革的成果。

  1.重视“小社区、大社会”的矫正理念 社区矫正的关键在于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形成社会再生资源,其核心是矫正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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