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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实施《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新规

时间:2023-05-10 14:56:2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5年2月1日起实施

  近日人社部部务会讨论通过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较以前有部分内容的修改,颇引人关注。第六十三条放宽了失业登记条件,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删除了“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由于我国已经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 失业登记人员范围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失业登记情形两条条款,均删除了这方面的内容。

  人社部改进失业登记管理 没本地户口也得让登记

  就业失业登记开始突破户籍限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文,要求各地放宽失业登记条件,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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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修改了2007年发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改后的规定将在今年2月起实施。

  新规明确,失业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6类失业人员,分别是: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人社部同时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提出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在此基础上,各地要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通知》还提出,今后《就业失业登记证》将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各地将新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新修改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强调,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相关法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