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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企业)

时间:2023-05-10 14:56:27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省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确保完成全县本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责任单位必须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具体内容如下:

  绥中县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

  代表: 代表:

  2013年 月 日 2013年 月 日

  - 1 -

  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要求,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要求主要有:

  (一)组织领导与法制建设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高度重视,做到行动迅速,及时贯彻落实到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2. ?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3.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根据本责任书认真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建立公司、车间、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4.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按照《通知》、 - 2 -

  《意见》中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组织机构与基础工作

  1.企业要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规模企业应在各车间和班组设立安全管理组织,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

  2.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和台帐。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教育和督促本企业的员工严格执行。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行为。

  (三)隐患排查与源头治理

  1.企业要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坚持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档登记,做到“五落实”:落实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整改进度、责任人。

  2.企业必须负责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3 -

  3.企业要按照国家、省和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四)应急救援与宣传培训

  1.企业要依法编制、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国家和省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并迅速组织事故救援,配合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无迟报、漏报、谎报、。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4.企业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活动,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1.认真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申报工作。严格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申报率、审验率100%,非煤矿山,危化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 - 4 -

  全项目评价率100%。

  3.企业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4.高危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风险抵押、责任保险等制度,严格执行新的工亡职工赔偿标准。

  二、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目标

  1.年度内本企业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2.年度内本企业不发生较大及以上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年度考核说明

  县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评情况将作为县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奖惩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考核不合格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惩罚,对相关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取消一切评先选优资格。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