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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的终结与确立

时间:2023-05-18 23:00:13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全面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这是《劳动法》的定位,也是《劳动法》的贡献。

  对今天的劳动者来说,无论是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还是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社会保险制度,或是发生劳动争议后申请调解、仲裁……都已有章可循。但20年前,上述每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对《劳动法》的立法者们来说,都是全新的挑战。

  “当时最难把握的,,又体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共同原则;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努力与国际惯例接轨。,尽管之前我国也针对各个时期劳动问题的实际情况,陆续颁布了许多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均属调整个别劳动问题的单行法规,始终缺少一部调整各项劳动问题的综合性法律。,劳动关系前所未有的复杂,都加大了立法工作的难度。“因此,从立法宗旨到基本制度、从劳动标准到劳动关系规则,《劳动法》的起草制定,是一个既破又立的过程。”

  比如,我国长期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的工时制度,至《劳动法》立法前夕,一些企业实际上已经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4小时甚至40小时的工时制度,但由于我国一直没有工时立法,而《劳动法》一旦作出规定,则将成为法定意义上基本劳动标准,于是这个问题就显得尤为重大。结果,在工时标准的设立特别是加班时间的限定上,争论便十分激烈。

  又如,我国虽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和改革开放后的一个时期,在某些相关的法律中设计了集体合同制度,但当工会代表和部分专家要求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制度时,“要不要在我国恢复和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仍是一个争议话题。

  同样,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加快,劳动争议数量不断增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国有企业得到恢复,,但是,要不要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吸收进《劳动法》中,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却需要立法人员作出判断和选择。

  ……

  所幸的是,尽管存在分歧、论争、博弈,尽管历经困惑、艰辛、波折,但这些关系到劳动者权益、劳动关系调整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劳动标准和法律规范,最终都写入了《劳动法》—

  第一次实现了工时立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基本形式、第一次把集体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和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的依据而作出法律规定、第一次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用《劳动法》起草小组负责人、时任劳动部副部长张左己的话说:。

  而已故著名劳动法学家关怀教授曾激动地宣称:“《劳动法》的颁布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使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登上了一个新台阶”。

  事实恰如关怀教授所言,劳动领域自此终结了以往为应急而制定劳动行政法规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告别了仅仅依靠劳动法规调整劳动关系的尴尬岁月。同时,开启了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新时代”。

  在《劳动法》之前,我国没有法典性质的《劳动法》,这使得我国的劳动立法体系一直没有完整地建立起来,长期处于滞后状态。而《劳动法》作为一部全面调整市场化劳动关系、规范劳动行为的劳动基本法律,它的出台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特别是它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制度和规范,为后来制定《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明确了立法方向、提供了重要源头,我国劳动立法体系由此趋于完整,逐渐形成了以《劳动法》为主体、多层级的劳动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劳动法律体系,护航我国劳动关系进入法治时代。

  对此,,评价《劳动法》“填补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空白”。

  而让立法者更加感到欣慰的是,即便在今天,《劳动法》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原则方向,依然充满了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