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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劳务派遣工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时间:2023-05-18 23:00:13

本月起劳务派遣施行新规

  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遭遇工伤、,这是劳务派遣工经常遇到的困境。记者3月7日从省人社厅了解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从本月起正式施行,今后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并且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租赁,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动合同,再由派遣公司将员工派往某个单位具体工作,其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通俗说就是,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机构签署,但劳动报酬则由用工单位发放。

  一些企业比较热衷使用劳务派遣工,主要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劳务派遣工灵活的退出机制,也可为企业“减负”。据介绍,有些用工单位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却存在低薪酬、低福利、拖欠工资、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意安排加班或超时工作等情况,而且劳务派遣工普遍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年假、职位晋升等待遇。为此,我省将与全国同步开始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今后用工单位将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随后,我省将调查摸底,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较多或者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10%的用工单位列入重点监督指导和服务对象,指导其调整用工方案,确保在两年内即2016年3月1日前逐步降至规定比例。新规还明确,用工单位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依法向其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