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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创业帮扶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3]8号)

时间:2023-05-18 23:00:13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创业帮扶工程自2011年启动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加大扶持力度,抓好工作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开展好创业帮扶工程,现就2013年度创业帮扶工程实施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为目标,坚持劳动者自愿、市场引导和政府促进相结合的原则,扩大创业扶持对象,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社会环境,实现创业促就业和就业促发展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我省创业服务专项资金的作用,探索建立新形势下创业促就业的长效机制,开创就业工作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

  2013年,全省创业帮扶工程的目标任务是:全年对6万人提供创业服务,帮助成功创业2万人,创业带动就业4万人以上。

  三、帮扶对象

  凡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求职创业愿望未就业的城乡劳动者和毕业年度内高等院校学生,均可纳入创业帮扶范围。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成立创业帮扶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创业帮扶工程的方案制定、任务分解、定点服务机构的认定以及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任组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主管厅长任副组长,下设创业帮扶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服务局,在就业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创业促就业各项职责,研究制定创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创业服务日常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立创业帮扶工程办公室,完善当地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健全创业服务工作体系,具体负责创业帮扶工程的各项工作,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认定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为积极有效地开展2013年度创业帮扶工程,省创业帮扶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认定50个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业指导中心为2013年度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为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高等院校等部门和组织的作用,认定工会、共青团、妇联设立的创业指导中心各3-5个,高等院校设立的创业指导中心10个,为2013年度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具体认定申报办法如下:

  1、各设区市2013年度创业帮扶工程任务申报

  各设区市须上报2012年度创业帮扶工程开展情况报告,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填写《2013年度设区市创业帮扶工程目标任务申报表》(见附件1),向省创业帮扶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创业帮扶工程任务。

  2、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的认定

  该定点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了“创业指导中心”并挂牌运行;(2)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3)有能够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的工作平台和办公场所;(4)有完善的办公设备;(5)有明确的管理办法;(6)近年来创业服务成绩显著。

  该定点服务机构的认定程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业指导中心须上报2012年度创业服务工作总结,并填写《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认定表一》(见附件2),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市创业帮扶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省创业帮扶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3、工会、共青团、妇联、高等院校等部门和组织设立的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的认定

  该定点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了“创业指导中心”并挂牌运行;(2)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3)有能够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的工作平台和办公场所;(4)有完善的办公设备;(5)有明确的管理办法;(6)近年来创业服务成绩显著。

  该定点服务机构的认定程序:工会、共青团、妇联、高等院校等部门和组织设立的创业指导中心须上报2012年度创业服务工作总结,并填写《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认定表二》(见附件3),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市创业帮扶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创业帮扶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三)扎实有效地开展各项创业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创业帮扶工程期间,城乡劳动者享受创业服务,需向创业所在地的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提交《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创业服务个人情况表》(见附件4)。各地定点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一站式”工作平台,及时受理各类城乡劳动者的创业服务申请,及时为申请人提供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荐、创业服务专家指导、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模拟实训、小额担保贷款等一系列创业服务。

  1、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创业培训是创业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要全面实施创业培训项目,为有参培愿望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提供培训。

  2、收集创业项目,共享创业信息。各地收集的创业项目要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突出本土化、投资少、见效快、前景好等特点,经专家论证可行后,向创业者推荐,帮助创业者选准创业项目。各级创业指导中心的创业项目,统一报省创业指导中心,经有关专家论证认定后,纳入全省创业项目动态资源库,依托“河北就业网”,实现全省联网。

  3、完善咨询服务,帮扶创业人群。全省各定点服务机构聘请的创业指导专家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填写《河北省创业指导专家资格审核表》(见附件5),审核通过后,由省创业帮扶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颁发聘用证书。创业指导专家要采取多种形式,为各类不同群体的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创业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各级创业指导中心也要根据不同创业者的需求,安排有关专家进行有针对性的创业服务工作。省创业帮扶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的服务记录和创业者的满意度等工作业绩,每年度评选“河北省优秀创业指导专家”并给予通报表扬。

  4、提供创业实训,增强创业能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选择一批企业和高等院校认定为创业实训基地,安排经过创业培训的人员到基地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实训,提高其创业实践能力。要采用统一引进的创业模拟软件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需求的人员进行创业模拟实训,建立个人创业能力信息库。

  5、推进小额贷款,扶持自主创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者提供贷款帮助,以解决创业初始阶段自有资金不足的难题。

  6、开展专项活动,营造创业氛围。全省将继续统一组织开展“创业服务进高校”、“创业服务进高墙”、“创业服务进军营”、“创业大讲堂”、“创业服务乡下行”、“创业项目集中展示”、“创业能力大赛”等一系列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各类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创业服务。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我省的创业帮扶工程。宣传创业政策,普及创业知识;宣传在开展创业帮扶工程中探索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模式;宣传在促进全民创业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积极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认真落实有关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扶持的优惠政策;对有创业意愿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冀财社 〔2011〕154号文件的相关政策积极受理当地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

  五、资金保障、拨付与监督

  (一)资金安排。2013年,省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创业服务专项资金。各地不得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服务专项资金。

  (二)资金使用范围。创业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模拟实训、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服务专家聘请、各类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先进典型表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创业推广宣传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费用。

  (三)资金补贴标准。定点服务机构每帮扶1人成功创业(享受包括创业专家指导在内的4项以上创业服务,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同时带动2人以上就业),给予1500元的补贴。

  (四)资金项目和使用计划。创业服务资金实行项目管理。2013年的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

  (五)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省财政根据当年下达的创业服务目标任务,将创业服务专项资金拨付至各设区市及有关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按照定点服务机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付。每季度末,定点服务机构向当地就业服务局上报相关材料,包括:

  1、《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创业服务个人情况表》;

  2、《创业服务专项资金申请审核认定表》(见附件6);

  3、《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工作情况表》 (见附件7);

  4、《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享受创业服务人员花名册》 (见附件8);

  5、《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帮助成功创业人员花名册》 (见附件9);

  6、《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见附件10);

  7、成功创业人员接受创业服务后领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成功创业人员及所带动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9、创业服务工作总结。

  经当地就业服务局汇总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行政部门审核,经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后,按要求完成创业服务目标任务的,按完成任务数,由当地财政将创业服务专项资金拨付定点服务机构。各定点服务机构应于2013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本年度创业帮扶任务。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将结余的创业服务专项资金补充到当地就业专项资金。

  (六)加强资金监督。各设区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我省创业服务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对承担任务的定点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检查,坚决杜绝定点服务机构或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资金现象。对违反规定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取消相应的定点服务机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高度重视群众或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认真核查,对于查实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联系人: 张桂香石璠

  联系电话:0311-88616734

电子邮箱:shifan@he.lss.gov.cn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

  邮编:050051

附件:1、2013年度设区市创业帮扶工程目标任务申报表

  2、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认定表(一)

  3、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认定表(二)

  4、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创业服务个人情况表

  5、河北省创业指导专家资格审核表

  6、创业服务专项资金申请审核认定表

  7、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工作情况表

  8、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享受创业服务人员花名册

  9、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帮助成功创业人员花名册

  10、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