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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财政局【官方入口】

时间:2023-05-18 2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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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郴州市财政局相关内容:郴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招商引资专项经费是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专项经费实行财政专项管理,按照招商工作需要,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四条 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使用的范围主要包括:

  参加或承办由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重点招商引资活动和经贸洽谈活动,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在国内外开展的重点招商引资活动。

  (二)参加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和经贸洽谈活动。

  (三)参加区域协作组织统一安排的协作活动。

  (四)市直招商小分队开展的招商引资活动。

  (五)市委、市政府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招商引资工作。

  第五条 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节俭原则。在确保招商引资效果的前提下,招商引资经费的使用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招商活动要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相互攀比,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二)保重点原则。市本级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主要保障市委、市政府开展重点招商活动所需经费支出。其他部门、单位开展的招商引资活动,经费自行解决。

  (三)分级负担原则。市委、市政府组织各县(市、区)统一到外地开展(参加)招商引资活动,带队市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费用和应由市本级负担的公共费用从市本级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解决;县(市、区)或市直单位邀请市领导参加自行组织的招商会,各项费用均由邀请单位负担。

  第六条 在国内城市开展的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活动,其活动费用支出标准按照《郴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郴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郴州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郴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国外其他地区开展招商活动,其基本的食宿费、公杂费开支按照财政部、。

  第八条 在境外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宴请客商每桌金额应控制在5000元(含酒水)之内。每次招商活动原则上宴请一次,宴请人数要严格控制。

  第九条 各种招商活动由招商引资单位或牵头单位向市政府或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报送方案,内容包括:招商地点、参加人员、活动时间、引资活动的目标、效果要求、经费预算等,经市政府或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单位申报的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管理;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实行财政驻会制度,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专项经费具体使用单位,应单独设立招商引资经费专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确保资料完整。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专项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招商引资专项经费,对违反规定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的使用,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使用正规票据。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每年对招商引资专项经费进行绩效评价,对招商活动的费用开支随时进行检查,资金的使用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