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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报告

时间:2023-05-18 23:00:13

  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自查报告

  根据宁工商财字[2014]120号《关于转发自治区纪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领导

  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由财务科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有关事宜。从2014年8月20日至9月10日,集中20天时间集中开展了“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工作。

  二、明确清查范围,强化措施

  在清查范围上明确了“小金库”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局机关财务、各工商所、队、科室、协会。

  在清查内容上,主要从“小金库”七个方面的表现形式上进行了自查:

  1、是否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是否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是否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

  4、是否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是否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是否以虚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是否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三、严格落实制度,强化宣传

  为确保我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在自查期间,我局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我局红盾信息网下发通知,增加了自查的透明度,财务科严格按照区局文件精神和我局制定的方案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自查。在自查过程中,严格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心县工商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通过自查,我局没有发现各单位设立“小金库”的现象发生,实现零清理。通过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的自查,我局能够较好的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特此报告。

  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报告

  我开发区为认真贯彻全区“小金库”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红寺开发区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国土资源管理局认真对照治理范围和内容,进行了深刻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认真把握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这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坚持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统筹兼顾

  、整体推进,依纪依法、宽严相济,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基本原则,建立了以局长为第一责任人、纪检组长具体负责,财务人员全力配合的工作机制,深挖细查,开展了详细认真的摸排。

  二、严格界定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此项治理的重点包括行政机关,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自查自纠: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收费、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三、认真、严肃、扎实开展自查自纠

  (一)账户情况

  自查表明:因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土地承包、土地开发整理等业务工作相继开展的需要,,便于资金收支,确保专款专用、严格透明,我局在农行共设立了3个账户,分别为: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征地补偿专户、太中银铁路征地补偿专户、单位经费基本户;在信用社共设立4个账户,分别为:基建(办公大楼)专户、临时用地补偿专户(已于20zz年8月18日销户)、土地承包费收支专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户,以上账户全都做到专款专用,无设立“小金库”的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情况

  开发区8月12日召开“小金库”清理整顿再部署会议后,我局高度重视,再次清查,发现还存在着以下问题。本着勇于负责、敢于坦承的原则如实汇报如下:

  1.我局原任局长根据管委会有关领导指示精神,为扶持红寺堡罗山宾馆能顺利开业,于XX年六月分三次给罗山宾馆借款共计壹拾伍万元整,所借款项为土地出让金。因罗山宾馆一直无力偿还,我局便以抵顶在该宾馆的各项招待费形式逐渐回收借款,收回款项全部上缴财政,至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开始时,最后一笔借款64697.80元全部被追回,并于20zz年8月18日全额上缴财政。

  2.因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由我局承办,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只负责审核发证,土地证书工本费由我局代收保管,待发证时统一收缴吴忠市局。为便于保存,我局当时开设了存折,共存入工本费3640元,之后因吴忠市局未向我局发证,此项资金也未上交,20zz年8月20日全部上缴本级财政。

  3.原任领导于XX年11月10日从单位基本户中给红寺堡开发区嘉骏公司借款50000元。我局经过多次催还,分别于XX年7月30日收到还款15000元,XX年10月15日收到还款16000元,剩余13000元也于20zz年8月20日全部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