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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地税网上申报系统【官网】

时间:2023-05-18 2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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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新小微政策通知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期,,财政部、,、。为将上述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使纳税人便捷享受税收优惠,,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和加快技术创新的坚实力量。长期以来,、,在税收政策上,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本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从2014年至2016年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扩大到10万元以下,将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享受所得税优惠征税范围,主要是面对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减轻小型微利企业负担,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经济、改善民生、维护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坚决落实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二、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各单位要将宣传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确保每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都了解掌握相关政策。通过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显示屏滚动播放优惠政策,解答纳税人政策咨询,有针对性地举办培训辅导,不断提升服务质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和12366热线,多渠道、多平台、多视角准确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办税流程、申报要求、管理方式等,做到家喻户晓,周知于民。同时,要密切关注舆情,,防止曲解误读,保证好政策带动好效应,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三、积极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一)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按减低税率政策执行(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按正常税率(25%)进行申报。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低税率政策执行(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按正常税率(25%)进行申报。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时按正常税率(25%)进行申报。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标准的,按规定多退少补税款。

  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按减低税率政策执行(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按正常税率(25%)进行申报。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本年度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低税率政策执行(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按正常税率(25%)进行申报。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时按正常税率(25%)进行申报。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标准的,按规定多退少补税款。

  (三)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按减低税率政策执行(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按正常税率(25%)进行申报。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四)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税务机关本年度核定的年应纳所得税额与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换算确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可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时确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核定税额的40%调整定额(应纳税所得额×50%×20%);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核定税额的80%调整定额(应纳税所得额×20%)。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无需报送备案资料。

  四、强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续管理

  各单位要把贯彻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抓紧抓实抓细,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责任,细化职责分工,从制度上组织上保障政策的全面落实。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小型微利企业相关税收政策法规,逐条逐项把握政策要求,强化纳税服务意识,及时答复纳税人涉税咨询,切实解决纳税人纳税申报、税收优惠抵顶等方面的服务需求。密切关注纳税人税收优惠享受情况,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要加强后续管理,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实时开展纳税提醒,特别要对本次新纳入享受优惠政策范围的核定征税小型微利企业做到摸清底子、有效监控、动态管理。要安排专人辅导小型微利企业,准确填写7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协助办理纳税操作流程,让纳税人省时省心省力享受政策优惠(预计金三系统7月1日起可以使用)。

  市局将对各单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将此项政策落实情况纳入考核,确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