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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18 23:00:13

  金华市婺城区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行为,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我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婺城区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研室及文化、体育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编制单位收支预算;加强单位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财务监督、控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单位领导要以身作则,遵守财经纪律,带头执行本办法,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并对本单位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单位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单位除工会、食堂可单独设账外,其他一切资金由单位统一收支,集中核算;严禁搞账外账或另设“小金库”。单位领导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 单位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归属单位总务处。

  第七条 由区或乡镇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单位,配备一名报账员;报账员负责单位日常财务收支业务,向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报手续,同时登记收支流水帐,按月与核算中心对帐。未进入区或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分别配备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出纳要合理分工,明确职责,相互协作,相互监督。

  第八条 单位任用的财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上岗证;财务人员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确需调动的,应书面报主管局批准,并按会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九条 每个年度初,单位必须按统一规定编制当年收支预算计划,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调整预算计划,因收支变动较大,确需调整预算计划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财政部门拨入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教育基建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医疗保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上级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拨入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单位开展教学活动及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杂)费、借读费、住宿费等。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拨入时才形成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交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各种收入,如银行利息收入等。

  第十二条 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组织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不得将收入挂应收款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指单位开展教学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

  (二)经营支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指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指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补助下属单位的支出。

  (五)基本建设支出—指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用教育基建拨款或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固定资产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支出。

  第十四条 单位所有经费支出都必须符合有关开支范围和标准,必须凭合法原始凭证列支,不得以白条子入帐或以计划数列支。

  第十五条 单位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单笔支出额度在2000元以上的由班子成员讨论决定、单笔支出额度在10000元以上的由校委会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支出项目要有书面记录或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不准乱发奖金、补贴:除文件规定的奖金、补贴外,单位自定的各种奖金、补贴及福利,无论从何渠道列支(包括食堂、工会),均须填报“婺城区教文体系统奖金补贴发放申报表”。

  单位自定的各种考核奖金,事先必须制定考核办法,并将考核办法报主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招待费用支出:接待外来人员在热情的基础上要厉行节约,不铺张浪费。在一个年度中用于各项招待支出按单位事业支出的一定比例控制(分段计算),其中:

  100万元以下部分6‰;

  100万元—200万元部分5.5‰;

  200万元—500万元部分5‰;

  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4‰;

  1000万元—2000万元部分3‰;

  2000万元以上部分2‰。

  有基建项目的单位,另按基建项目投资额的5‰控制。

  第十八条 单位提取工会费、福利费,计算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工资基数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工资总额基数。单位应及时交纳职工养老金、失业金。

  第十九条 单位根据假日活动中心安排,开展假日活动取得的(扣除中心提留后)收入,用于教师课时补贴城区不得超过收入数的80%,农村不得超过收入数的70%,其余20%或30%必须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

  第六章 借贷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因发展需要向银行或其他单位、个人借贷资金的,必须书面向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填报“婺城区教文体系统借款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借款。

  第二十一条 借贷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按计划及时还款。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实物必须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课桌凳)也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和核算;单位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转让、报废固定资产应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单位采购固定资产或采购数量较大的一般消耗品必须有二人以上经手;属于政府或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的产品按统一采购程序办理,不得自行采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婺城区教育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