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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鼓励企业招高校毕业生

时间:2023-05-18 23:00:13

  江苏苏州鼓励企业招高校毕业生 招录10人可获万元奖励

  江苏省苏州市近日发布《苏州市区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操作办法》。根据该办法,苏州市区企业招录10人以上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财政补贴、小微企业吸纳苏州籍高校毕业生可获得奖励补贴。

  苏州规定,对企业每年招用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10人及以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除外),且劳动合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满一年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就业奖励补贴。

  为鼓励小微企业吸纳苏州籍高校毕业生就业,苏州还规定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后一年内的高校未就业苏州籍毕业生,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按每吸纳一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但同一政策申报期内,若小微企业同时符合招用苏州籍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补贴与招用10人及以上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奖励补贴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苏州市吴中区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操作办法

  为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保就〔2013〕9号)精神,对苏州市吴中区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操作意见:

  一、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由企业报送相关材料至所在地的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部门认定。认定办法及操作流程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苏中小综合〔2013〕3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享受补贴的基本条件

  苏州市吴中区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小微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部门认定;

  2.招用的高校毕业生须为应届(指毕业离校未满一年,毕业离校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3.小微企业须与录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三、补贴的标准和执行期限

  (一)岗前培训补贴标准及执行期限。

  小微企业与新录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后,委托区人社部门定点培训机构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级)的,培训补贴按照苏州市区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执行,最高不超过500元/人。对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职业能力鉴定,对实施技能鉴定考核部门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参照《关于开展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资金补助的意见》(苏劳社技[2006]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岗前培训补贴政策执行自2012年5月起。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执行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与个人在一年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时间及缴费时间计算补贴时间。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自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底,发放至2015年12月底结束。

  四、补贴的申请和发放

  (一)补贴的申请。

  苏州市吴中区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申请享受岗前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应于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满一年后的次月(如双方在一年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小微企业统一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补贴申请手续。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由所在地的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招用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岗前培训补贴的还需提供本企业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技能提升培训的证明材料及高校毕业生获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三份《苏州市吴中区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二)补贴的发放。

  苏州市吴中区人才服务中心对小微企业提供的相关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政策规定的,由苏州市吴中区劳动就业管理指导中心通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进行复核,对确实符合发放条件的,苏州市吴中区劳动就业管理指导中心将岗前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实一次性划转至小微企业账户。

  五、其他

  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要如实填报相关材料,据实提报有关证明。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补贴的单位,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