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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启动危化易燃企业安全隐患排查

时间:2023-05-18 23:00:13

。,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发现的隐患,将逐项登记,逐个落实整改措施,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将坚决依法实施停产整顿。目前,我市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共有15家,其中有11家拥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进行储存。

  同时,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部署,市政府办公室紧急通知各镇区和市有关单位,从8月14日到8月底,对全市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仓储企业、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和化学制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重点突出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大型油库、储罐区、装卸区、仓库、码头等重点区域,涉及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油气输送管道等。此次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主要要围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质监、交通、住建、消防等部门组成十二个联合督查组,赶赴全市24个镇区开展督查工作。

  相关知识: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请参照词条:重大危险源分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备案、监控和应急管理等均作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