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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成因与对策

时间:2023-05-18 23:00:13

  摘 要 国有企业不良债务问题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它严重影响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解决不良债务问题已刻不容缓。从不良债务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已有的一些观点进行再认识,从制度建设和企业自身建设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国有企业 不良债务 对策

  1 我国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现状分析

  当前国有企业巨额的不良债务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障碍。国有企业债务问题主要有两种:一是企业具有还本付息能力,但暂时出现还款困难;二是企业已经资不抵债,发生了根本性的债务危机,近期和远期都没有能力还款。据统计,截止2003年底,国有企业不良债务已经达到3 000亿元,占到银行贷款总额的30%。国有企业的负债程度无论从总量上还是从相对值上看都是相当大的,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达到8 000亿元,占流动资金总额的近90%。根据1996年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统计数据,国有企业总资产为7.28余万亿元,总负债5.17万亿元,负债率高达71%,其中银行贷款则占70%~80%。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一方面使国有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形成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障碍,另一方面也形成了银行巨额的不良资产,不利于其商业化改造。因此,我国国有企业不良债务问题的解决已刻不容缓。

  2 我国国有企业不良债务形成的原因探析

  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也有政府、企业和银行等各方面的原因。在此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来分析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成因。

  从宏观层面上讲,我国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是转型经济的产物。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的固定资金和部分流动资金的供应均由财政的直接拨款解决,无需偿还,企业投资所需资金只需向上级申请,因此长期以来就形成了对财政资金的依赖和内在的投资冲动,各企业为争取到更多的资金,纷纷争着上项目,而不充分考虑项目的可行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市场化转轨,国有企业的资金实行“拨改贷”,由原来财政的直接拨款改为由银行贷款,财政部不再向企业提供资金,而完全由银行解决。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和观念尚未发生转变,在没有形成利益约束的条件下,通过各种渠道从银行获取资金,扩大投资规模,导致投资效率低下,难以偿还银行贷款,从而形成不良债务。

  从微观层次讲,可以从政府、国有企业自身和银行来分析不良债务的形成。政府作为国有企业产权的主体,过去受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对国有企业管得过死,从企业高层管理者的任命到企业的项目的投资决策权完全由政府掌握,使得企业没有足够的经营自主权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形势,造成了经济效益低下。长期以来,政府具有双重身份,既扮演了“运动员”的角色,又扮演了“裁判员”的角色,这一方面使企业不能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生产经营,对于市场信号难以做出灵敏反应,另一方面政府出于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责的需要往往将一些政府的责任转嫁到企业身上,使原本已经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雪上加霜。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为显示政绩,具有内在的投资热情,存在对经济的过度干预,超越职能范围帮助辖区内的国有企业从银行系统套取资金,而国有企业却没有形成“借债还钱”的习惯,从而形成了不良债务。从国有企业自身来讲,主要存在产权不明晰和治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国有企业财产实行全民共有制,而由国家代表人民行使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但是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是一个“虚”的主体,并没有界定为某个具体的部门或经济实体所有,国家对所有权的行使往往由某个部门代理,而这些部门由于不是真正的产权主体,其利益目标会同国家的利益目标出现差异,从而导致国家的利益难以保证,又由于具体形式所有权的部门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也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利益目标的差异同样会出现企业管理者按照自身利益的考虑,造成经营决策的短期行为,而委托人由于不是真正的所有者,没有剩余索取权,因此没有对企业的“内部人”控制进行监督的积极性,最终形成了我国国有企业长期的政府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这样一种状况,使企业的项目投资很少考虑风险和成本的增加,倾向于从事高风险、大规模的项目投资,不惜大肆举债。从银行的角度讲,银行与国有企业都属于国家所有,对于同一个产权主体,银行的盈亏均由国家承担,在进行贷款决策时缺乏风险约束,往往很少考虑贷款能否收回,同时也由于其经营的非商业化,其作为执行国家政策的一个附属部门,本身承担了支持国家发展国有企业政策的任务,以致在向国有企业贷款时不能对贷款项目的前景和盈利性进行严格的审查,也缺乏动力对贷款的用途和效率进行监督,从而使银行的资金不能按照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行分配,最终形成大量的不良债权,即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

  3 解决国有企业不良债务问题时存在的误区

  不良债务作为困扰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的毒瘤,阻碍了我国企业制度改革和银行商业化改革的进程。为此就如何解决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许多建议措施,但有些措施缺乏长远的考虑,没有真正的可行性。这些观点主要有:

  (1)由政府直接对国有企业的债务进行核销,一次性解决问题。具体做法为,先核销企业债务,在从银行资产中将部分贷款核销掉,同时从银行负债中核销相应的坏账准备金或资本金。该措施的支持者认为不良债务本身就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是政府改革的成本,应该由政府来执行最终债务人的义务,因此,政府应一次性核销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这样可使企业摆脱沉重的包袱,改善经营管理状况。该方法可以使国有企业在短时间内解决债务问题,但是却会带来更多的问题。首先,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不仅仅是体制改革造成的,国有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底下也是不良债务的重要原因。因此如果不良债务的成本全部由政府来承担,则会增强国有企业利用各种权利套取银行资金的动力,硬约束难以形成。此外在核销不良债务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寻租行为、道德风险的问题,导致社会资源浪费和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通过核销的方法会降低银行资本金的充足率。

  (2)进行债务与股权的转换。企业的债务转变为投资银行对企业的股权。该方法是将商业银行进行内部划分,分为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由投资银行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商业银行持有的股权。企业的债务转换为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则消除了企业还款压力,对国有企业来说肯定是有利的。但是,应该严格区别银行债券变股权与银行的投资业务,在国外银行的资产业务中大约有20%~30%的投资业务,但投资品种主要限于政府债券,股权的投资很少,而且是管理流动性和获取收益为目的的。而我国银行的债权变股权实质上形成了对企业的控制,这样不利于商业银行自身业务的经营,而且为帮助企业改善经营可能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形成对银行发展的拖累。因此,简单的债权变股权是损害了银行的利益,必然很难推行下去。

  (3)由财政筹集资金向企业注资,核销不良债务。即通过财政注资给企业,企业还款给银行,。实质上,该方法与直接核销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债权的方法是相同的,最终都是由财政对不良债务买单,因此也不可行。

  4 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解决途径

  解决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问题决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逐步化解的过程。但是考虑到国有企业改革与银行商业化改革的需要,也不能仅采取从增量控制的方法来逐步稀释不良债务。比较合理的选择是采用短期治理与长期致力相结合的方法。

  从短期来看,可以通过资本运作、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来解决。具体来说有:(1)利用债权市场,将银行对企业的不良债务按照市场原则向投资银行或是具有资金实力的企业,并允许这些投资者采取债权转化为股权的方式。(2)暂时挂帐,停止利息支付。可以暂时减轻企业负担,让其休养生息。(3)进行资本运作。对于发生暂时性收支困难的企业,可以注入部分资金,盘活存量资产;而对于一些经营不存在根本性问题的,可以让一些资金实力较好、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对其实施收购、兼并;对于仍存在部分优良资产的企业可以实施资产剥离,将一些效益较低的资产或不属于企业主营业务的非盈利性资产剥离掉,保证优质资产的营运;而对于收不抵支、资不抵债的企业,在不影响安定团结的情况下实施破产。

  从长期来看,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应该有一个更为合理和有效的安排,以从根本上来解决问题。可以认为短期的一些措施只能作为权宜之计,暂时缓解改革面临的矛盾,但是必须采取治本的措施方能标本兼治,从不良债务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出发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1)从体制上讲,应当彻底规范政府行为,抓好企业改革,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具有独立产权的主体。不良债务的形成与我国政府的职责不清、行为缺乏约束有着密切的关系。政府对企业管得过多僵化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政府将自身的一些职能或责任转移到企业,使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政府参与企业的资金融通过程并对最终对债务负责,形成了资金的软约束。因此,应当转变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观念,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使其真正成为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法人,并为自身的经营效果负责。

  (2)从企业角度讲,应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过去企业的生产活动完全由政府决定,盈亏都由政府负责,使企业缺乏经营灵活性和积极性。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是由多个产权主体构成,企业拥有对财产的所用、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就可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做出判断和决策。而且由于企业经营活动受到各利益相关主体的监督,企业行为也将更为科学合理。此外,应建立严格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并实施岗位负责制,建立有效的工作绩效评价标准,做到奖罚分明,同时应注重对企业员工的职业培训,提高员工工作能力,引入岗位的竞争机制,以充分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主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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