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职场社交 > 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

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10 14:56:27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分级审批,严格把关,重大开支检察长把关或集体研究”的财务管理原则,秉着保证业务工作需要,厉行节约,合理开支,制止奢侈浪费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第三条 行政装备科是履行全院经费管理的唯一职能部门,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行政装备科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任何科室和个人办理收支业务必须在科财务预算的规范下进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各科室设置“小金库”。

  第四条 院财务的年度预算,由院行政装备科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按程序上报。

  第五条 正常公务需要追加的专项经费,由业务科室提出预算报告,院行政装备科汇总后,经检察长同意报财政部门。

  第六条 经批准变价处理的固定资产及其它收入等纳入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条 坚持请示报告制度,财务人员每月向办公室负责人和检察长报告当月经费收支的准确数字和有关情况。每季度向院务会报告一次经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院领导和全院干警监督指导。

  第八条 工资、津贴管理制度

  (一)纳入财政统发的个人工资、津贴、补贴等由院行政装备科按规定核定后报有关部门。

  (二)人员增减、职务调整引起的工资、津贴等变动由院行政装备科按规定核定后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差旅费开支管理制度

  (一)院工作人员差旅费按照县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种费用开支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不能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二)因公出差借款,应由部门提交借款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审批层级审批后方能借款,借款在借款在公差返回后及时到院行政装备科报销。

  (三)差旅费报销单下面只能附车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自带车的可附过路费票据,其他票据不得附带报销。

  (四)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住宿房间也必须按等级标准,否则超标部分由本人负责。因公出差或者进行公务活动时,应当使用公务卡。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属于个人消费行为,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

  (五)出差人员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节约各项开支。不得借出差、外出学习等名义游山玩水。旅游公司开出的票据及其他临时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六)司机因公出长途,也应当在返回后及时报账,报销单所附过路费票据应和出差的时间、地点一致。

  第十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

  (一)属院公务接待的客人,由院行政装备科统一安排并按规定标准统一结算。

  (二)接待工作要认真贯彻建设节约型院的要求,严禁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陪餐人员。严禁私客公请。

  (三)因特殊原因或在外地无法由院行政装备科安排的,应提前说明情况并经领导批准,事先未经批准发生的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费、教育培训费支出管理制度

  (一)以院名义召开并由院行政装备科结账的会议,主办科室应提前将会议的时间、人数、地点、规格告知院行政装备科,由院行政装备科编制会议经费预算,报主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会议费的各项开支应当严格按照会议经费预算标准执行。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任意扩大规模,提高会议标准,增加会议开支项目。

  (三)会议所需办公用品,由会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购买计划,经院行政装备科科长同意审定后,由院行政装备科派人统一购买,其他人不得擅自购买会议办公用品。

  (四)院统一安排的学习、培训、进修等所发生的培训费、资料费以及国内参观考察费用报销,应由院主管财务的领导签字审核。

  (五)没有取得检察官资格的院正式工作人员,参加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院里奖励2000元。

  第十二条 设备购置费管理制度

  (一)各科室需要购置办公设备的,必须事先提出计划,由院行政装备科编制经费预算,报请检察长批准。采购时须两人在场,采购的物品要建立验收、出入库等级制度,要有经手人、验收人和使用单位或个人的签名盖章,做到来由物品,去有着落。

  (二)属于需通过政府采购批准购置的物品,要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购置。

  (三)属于专项款购置的设备,必须按使用范围和限额从严掌握,专款专用。购置手续和其它物品相同。

  (四)设备购回后,必须先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手续。如属更新的设备,须先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车辆燃修费管理制度

  (一)公务车辆维修,原则上实行定点维修。如确需要点外维修需事先向行政科报告,行政装备科要对车辆维修进行监督。维修费用结算必须项目清楚、手续完备,杜绝支出漏洞。

  (二)院领导专用的车辆年检、保险费由院统一负责,各部门的车辆一切费用,由各部门负责。

  (三)车辆的变价出售、报废或因其它原因发生的产权变更,须经院领导同意。院行政装备科要及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冲减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一)严格财务开支审批手续,做好财务开支工作。院里各种经费的支出,实行分级审批制度。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行政装备科科长审批,1000元以上由主管行财工作院领导审批,并报告由检察长审核。重大开支事项,由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一切报销的票据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后方能报销。

  (二)院工作人员因公借用公款的,必须填写《借款申请表》,列明用途、金额,经检察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借支。借款人员应在办完公务结束后七日内按支出金额的审批权限,将票据交型材装备科审核批准后,办理报账结算手续,严禁借用公款作私人用途。

  第十五条 现金、票据管理制度

  (一)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所有现金收入必须当天存入指定银行,不准以白条顶替库存。

  (二)因购买零星物品和其他事项的原始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有效期内的正式发票。发票上单位名称、开票日期、品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印鉴等必须齐全、清晰。经办人应在发票上签名,空白发票或内部收据等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三)使用支票结算时,使用人必须提供收款人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项目名称、付款金额以及原始发票等。

 

  一、会计人员工作守则

  (一)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理财,认真履行职责。

  (二)对在执行会计业务中知悉的单位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对各种示意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五)对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二、会计岗位责任制

  (一)遵守会计法律法规,维护财经纪律,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二)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正确填制记帐凭证,如实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手续完备、帐证、帐表、帐实相符。

  (三)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收支核算,分清资金渠道,合理开支费用,加强资金管理,并对单位的财务情况负责保密。

  (四)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五)负责与出纳员核对存款、现金余额,与财政预算核对拨入经费,与财政专户核对缴财政专户余额,及时掌握资金情况。

  (六)认真学习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钻研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水平。

  (七)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出纳岗位责任制

  (一)遵守会计法律法规,维护财经纪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工作能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二)认真复核每一张原始凭证,做到报帐手续齐备,数字准确,并坚持检察长“一支笔”审批财经制度。

  (三)按财务制度的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所管帐目要日清月结,及时与银行核对,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帐实相符,不得擅自挪用。

  (四)妥善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因故外出或非工作时间,库存现金必须存放于保险柜中,确保其安全或完整无缺,如有短缺,要负赔偿责任。

  (五)妥善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单位的资金余额及运用情况负责保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开支费用,不得透支。

  (六)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法规和制度,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集体利益,同一切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作斗争,以促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二)机关一切财务收支统一归口机关财务部门管理,实行检察长“一支笔”审批制度,上级部门的拨款及各项合法收费必须先入区财政指定帐户,并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计划使用资金,任何部门不得透支现款,设置小钱柜和帐外帐。

  (三)费用开支严格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提高费用开支标准,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后方能受理。

  (四)费用开支必须先报计划,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并严格报帐手续,费用报销的原始凭证须由经手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章,检察长审批,交由院主管会计审核无误后方能报帐。

  (五)一切固定资产购置及办公用汽油、汽车报险等开支严格按照区政府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五、现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现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库存现金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为30000元,现金超过定额,要及时存入银行。

  (二)在财经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可在以下范围内开支现金:

  1、支付职工的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及其他专门姥作报酬。

  3、支付给?人的各种资金。

  4、各种劳保、榏利费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它现金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昛支凲。

  7、确实需要现金┯付的其?支出。

  (三)与其他单位正常经济往来金额1000以下可以支付现金?1000元以上待须使用转帐支祠结算。

  ?四)因公外僺人员携带必要的现金要填写借款借据,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方可支付。

  (五)因公外出人员借挾的,必须在返回后一周内报帐,不准长攟借款不还。

  (六)购买物品所借现金要?时归还,不得以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七)购买专控商品,一律不准使用现金。

  (八)预算外收入要及时存入财政专户,不得私自存取。

  (九)经管人员发现现金短少或长余时,要及时查清原因,并如实向主管财务领导汇报,不准私自处理。

  (十)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时(一般10000元以上),必须二人以上同行并由办公室派专车取送,必要时应有保队人员共同取送。

  六、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院档案室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统一管理单位的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以会计凭证类、会计帐簿类、财务报表类、其它类区分。会计档案资料应按年分类逐单位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三)会计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四)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确有特殊情况须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由财务责任人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五)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单位提出销毁意见,编造销毁清册,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单位、财政局派人监督销毁。

  (六)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后,除保存备份软盘外,还要保存打印的纸质会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