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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18 23:00:13

  镇政府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一、明确财务管理原则。一是搞好预算,“量入而出”。二是依法收入,依规支出。三是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四是帐款分离,政府采购。

  二、完善财务审批制度。坚持财务收支一支笔审批,镇机关办公费、干部职工的差旅费、加班费、小车维修费、油费均由常务副镇长审批后报销。组织办、计生办、民政办、林业站、司法所、财政所等部门资金开支,由部门写出预算计划,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在本部门经费专户中开支。

  三、坚持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部门所收款项,必须于当月二十四日足额交财政预算外专户,不得坐支、不得收支相抵、不得私设小金库,支出由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镇长审批。

  四、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必须进入专户,建立专帐,严格按其要求使用,列支时必须有请示报告、预算计划、税票凭证报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镇长审批。。

  五、有序按比例偿还债务。政府及部门债务按“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分级负责,一是认真核定;二是完备手续;三是按规偿还。原有债务由镇长或常务副镇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批,原则上每年按10%在各自资金帐户逐步偿还。

  六、严格津补贴制度。干部职工的生活津贴、工作津贴、奖励性补贴按镇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乡镇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机关各办、所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镇财政所统一核算。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如实核算。

  第六条 各项行政事业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各办涉及经济业务时,报经领导批准,到财政所领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办理相关业务,不得使用其它自制发票或三联收据。原则上当日取得的收入当日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做到先收后支,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和挪用各项收入款,违反收入管理规定的有关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各项支出由镇财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镇财政所根据全年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做到先收后支,略有结余,不列赤字。对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以保障专项项目的正常运转。对大型建设项目,应由审计部门进行工程预、决算的审计,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资金的有效、合理、合规、合法的使用。

  第八条 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财务报销制度,各项支出均由书记、镇长签字列支。

  领导签字审批权限:500 元以下由镇长签字列支;500 元以上经镇长签字、镇党委书记审签后方可报销;5000以上大额开支由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报销程序:在财务办理报销的票据、原始凭证,必须注明经办人、经办事由,由各办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据实,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会计人员对报销手续和报销票据是否合规审核,会计人员有权拒付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票据。各办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对开展各笔经济业务的票据真实性负责。签字、报销时限:所有开支票据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 经费支出要有保有压。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在保证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保证镇村两级机构正常运转的基础上,保证重点项目开支,压缩不合理开支,保证专项经费的正确使用。

  第十条 加强水、电和日常办公经费开支管理。坚决杜绝浪费水、电的现象,发扬节约一张纸、一度电、一滴水的精神;爱护公共财物,并不得将公物据为已有,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日常公用开支(含报刊杂志、办公用品、工具书籍、车辆维修、劳务、会务培训等),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批准后,由财务部门统一进行办理、结算,各部门不得随意安排或购置,以保证单位对资金、资产的调配、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各办、所要本着节约使用电话费的原则,杜绝利用公话进行私聊。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向镇财政借支款项的,要出具借款凭条,注明还款时限,分管领导签意见后,按金额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后做到借款到期归还。到期因工作待处理完时,应及时向财务人员书面说明并请领导延期,否则将在本人工资中逐月扣除。

  第十三条 凡上级机关领导和部门来我镇检查、指导工作或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等到来我镇项目洽谈,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由相关领导和办、所负责接待,原则上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同人员数量。各办所在接待中应做到热情有礼,不讲排场,既做到让领导和客人满意,又不铺张浪费。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财经制度,认真遵守财务纪律,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管理用好各项资金,严格经费开支来源和开支项目。由于财务人员的不负责任、工作马虎造成的经济损失,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直至党、政纪处分和必要的经济惩罚。若财务人员营私舞弊,挪用或私自将公款借与他人,。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要及时核对现金,做到账证、账款相符。

  第十六条 现金收入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留存,不得以白条抵库,如有因违反此项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员负全部责任。

  第五章 往来款项的管理

  第十七条 往来款项要及时办理结算,原则上年终全部结清。

  第十八条 借款原则上一借一清,前借未清,不能再借。借款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所借款项,如到期未还的,在借款人的工资及补助中扣出。

  第十九条 对以前年度因债务人死亡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借出款项,应由财务人员将情况核实后,上报镇党委、政府研究批准核销。

  第二十条 对借入的款项,如对方债权已不存在或对方债权人确认不予收回的,可由财务人员核实后报领导审批,然后作为预算外资金收入。

  第二十一条 对借入的款项,在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分期分批进行归还,做到对债务的消化。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终应认真清理往来款项,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不良债务的消化,确保在一定的时期内化解不良债务。

  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镇属各办、所,凡用行政事业经费购置,自筹资金建造或购置的固定资产(含办公用品)以及捐赠、资助、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都必须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统一协调使用。对固定资产的核算由镇财政所负责进行。

  第二十四条 完善固定资产的保管制度。本着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把使用权和管理权相结合,责任到人,以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实行帐、物分开管理,镇财政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卡,镇党政办设专人负责实物管理登记,各办本着“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清理实行一年一次,年终由镇财政所同党政办管理人员一起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闲置固定资产由党政办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出借或随意处置。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由党政办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批后,按照公平合法的原则进行,对变价收入的残值,由财政所进行帐务核算。

  第七章 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进制条 会计档案指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财政所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要及时装订成册,整理立卷,妥善保管,以便查阅使用。

  第二十九条 根据财务部和国家档案局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报经上级财政、审计部门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