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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住证网上申报系统【官方入口】

时间: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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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维护外来人口合法权益,保证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落户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确保积分达标的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子女顺利在津落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以及国家、本市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子女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负责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对无户口人员以及户口信息"错、重、假"的,驳回积分入户申请,待信息更正后重新办理。

  身份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落户地点具备落户条件的,准予进入打分流程;对申请落户地点不具备落户条件的,不予受理。

、配偶、子女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

  第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本市名下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与其他亲属或非亲属共有产权的住房不予落户;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口落户;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在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集体户口落户。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公产房、公寓等住房。

  第六条 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积分落户申请人,其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子女已在原籍登记居民户口的,可以一并申请随迁落户。随迁子女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无亲属关系证明的以及男方或者女方携带非婚生子女的,提供本市司法部门许可的DNA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

  (三)随迁子女血缘关系属父母离异的,。

  第七条 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在津落户后,本人为子女申请投靠落户的,可以到落户地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第八条 、核对工作。经核对无误后,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政速递的方式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发放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第九条 、,积分落户申请人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积分落户资格,退回原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计划生育情况的;

  (二)通过制造、使用职称、技能、社保、学历、房产、婚姻等虚假证件骗取积分加分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积分落户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经查实确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骗取积分落户的,,同时向当事人下达退回原籍决定书,并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原落户相关证件(明)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