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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18 23:00:13


  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按当年毕业生人数分发给各二级学院,各学院按编号分配给毕业生,统一登记,统一发放。每位毕业生只能领到唯一编号的一式四份协议书。

  第二条:在签订协议书前,签约各方要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和条款内容。

  第三条:协议书中用人单位及毕业生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字迹工整。由于在协议书签订中弄虚作假产生的违约责任,由弄虚作假者承担。

  第四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约定的,约定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就业政策规定,并在协议书指定位置注明。

  第五条:对于无用人自主权的单位,除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外,还必须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凡签约到国家和地方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城市或行业就业的毕业生,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校方可将其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

  第七条:报考公务员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协议书时,应将报考事宜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协议书指定位置注明。毕业生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向校就业办出具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就业协议在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毕业生应及时将协议书送交校就业办审核登记,协议书由毕业生、学校就业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各执一份。校就业办根据协议书制定就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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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已签约的毕业生应及时将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毕业生未将协议书及时送达用人单位,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其后果由毕业生自负。

  第十条:每位毕业生只能签订一份就业协议书。学生姓名与协议书编号不符的,校就业办可不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

  第十一条:考取研究生的同学应尽快将空白协议书送交校就业办,并在校就业办登记,以便及时将档案和户籍关系转发到录取单位。

  第十二条:协议书不得复制,不得转让,不使用的应退还校就业办。凡复制或转让协议书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由此而造成的违约责任由签约者和转让者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毕业生不将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按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一般不允许违约,因特殊情况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须经另外两方同意后方能办理解约手续。毕业生解约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毕业生和签约单位取得联系,征得签约单位同意,由签约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函件;②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盖章;③毕业生将解约函、个人申请、已签订的协议书原件交校就业办,校就业办在就业信息网上公告2周,2周后由校就业办补发协议书。解约手续只能办理一次。毕业生提出解约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毕业生必须按协议履约。

  第十五条:毕业生丢失协议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丢失原因及经过,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校就业办 2

  备案。从备案之日起,校就业办在就业信息网上公告1个月,无异议后,补发协议书。由于丢失协议书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丢失者承担。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