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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职工不露面 企业书面送达通知也有效

时间:2023-05-10 14:56:27

  任贤明:我们公司有位职工小雯,单位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去年5月到期,本想期满终止,但因为她怀孕了,便与其商量并签订协议,约定劳动合同延长至今年1月8日产假结束,从1月9日起双方就自动终止劳动关系。元旦过后我们打电话给小雯,想让她来单位办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她始终不接电话。如果不理她,又担心她以后申请劳动仲裁告我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徐严严: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你们公司与职工小雯就劳动合同延长至今年1月9日签订了协议,在期满时可以根据约定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因为联系不上小雯,这时你们可以送达书面通知,限期到单位办离职手续,并提出逾期不办理的措施,并用快递将通知发给她,若她签收了,你们留好凭据,若她没有签收,单位可通过公示通知她,并保留好刊登此内容的报纸。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你们掌握了相关证据,能证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即使小雯申请劳动仲裁,单位也不会输官司。

  任贤明:公司与小雯签订的延长劳动合同协议,法律认可吗?

  徐严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如果你们双方签订协议时,不存在上述情形,可以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