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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全文

时间:2023-05-18 23:00: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规范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有效、合理地使用政府投资,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国债资金;

  (四) 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

  (五)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资金收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建设资金。

  第三条 建立统一协调、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项目管理体系。

  区发展和改革局是全区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概算;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和实施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核准招标范围和方式,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区建设项目的稽察。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安排,编制建设资金年度总预算;及时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指导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负责对建设项目主要材料集中采购、。

  区建设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工程验收备案。

  区审计局负责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区环保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环保审核。

  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跟踪问效,查处相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必须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合同制、工程监理制,依照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 符合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㈡ 符合城市布局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㈢ 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规定;

  ㈣ 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基本落实;

  ㈤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配置,有利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编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几下内容:开工项目名称、法人、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前期工作费用、待安排的预备项目、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等。

  第七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等进行分类、预审、筛选、汇总后形成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核评议后,根据区财力情况和项目轻重缓急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总计划,报区委、区政府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初步设计和总投资预算已获批准的项目,方可作为新开工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暂不符合新开工条件又确需列入当年年度投资计划的,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在条件具备后方可纳入正式年度计划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项目建设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区审批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区发展和改革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区以上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项目单位办理完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开工前要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立项申请,包括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项目申请报告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报告(附主管部门意见);

  (二)财政部门资金来源审批表;

  (三)项目建议书文本;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报告(附主管部门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一式三份);

  (三)建设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四)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意见;

  (六)水利部门取水许可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审核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质量、抗震加固、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未经评估论证的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项目单位拟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提出意见,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在20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审批办理并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二条 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人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或社会影响、资金量较大、建设工期较长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发展和改革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听证、论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按以上程序进行项目审批的,原则上停止对该项目审批。总投资较小、工程简单、急需建设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第十四条 立项申请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方可进行工程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擅自简化程序、超越程序进行项目审批,不得以任何会议或个人决定代替项目立项审批。凡未完成上一道规定程序手续,承办部门不得办理下一道程序手续。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和各类合同签订工作。

  实行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招标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特殊情况需变更招标内容的,须按审批程序由原审批部门转报经区政府批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实行项目合同制。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应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实行项目监理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全部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作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发挥监理工作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的控制作用。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也不得降低建设标准、缩小建设规模和减少建设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因人力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变更设计、投资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方可重新报批,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营后,应按照批准设计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在3个月内,向区审计局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竣工决算审计所需的资料,经竣工决算审计后,验收合格的,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向原项目审批部门上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主要包括:立项、规划、土地、环保、招投标、施工许可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有关的合同、决算报告和审计资料等。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㈠ 建设咨询、中介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㈡ 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㈢ 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㈣ 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㈤ 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㈥ 招标代理机构违犯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㈦ 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犯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㈧ 其它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单位,违犯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的,或结论严重失实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和规章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㈠ 未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擅自开工的;

  ㈡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㈢ 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

  ㈣ 未依法签订相关工程合同或未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㈤ 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㈥ 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㈠ 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㈡ 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

  ㈢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

  ㈣擅自安排项目、拨付资金的;

  ㈤授意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的;

  ㈥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㈦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审计、验收的;

、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月报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月向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和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的投资完成和工程进度情况报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各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制度执行、资金落实、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财务管理、竣工验收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意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对该项目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