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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

时间:2023-05-18 23:00:13

  CTA考试马上就要来临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您会计算了吗?本期华政小编为您整理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计算方法及流程,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献上此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案例说明

  我们以分支机构数量不变、分支机构减少、分支机构增加三种情形分别举例说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及流程:

  (一)分支机构数量不变

  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总部位于北京朝阳区,在北京东城、西城、河北省设有分公司。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2014年第一季度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应纳税额150万元;分公司三项权重如下:

  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

  东城分公司分配比例

  =(400÷1050×0.35)+(65÷170×0.35)+(950÷2550×0.3)=0.13333+0.13382+0.11176=0.37892

  西城分公司分配比例

  =(450÷1050×0.35)+(80÷170×0.35)+(1300÷2550×0.3)=0.15000+0.16471+0.15294=0.46765

  河北分公司分配比例

  =(200÷1050×0.35)+(25÷170×0.35)+(300÷2550×0.3)=0.06667+0.05147+0.03529=0.15343

  步骤二:总机构应缴纳的税款=150×50%=75万元,其中的37.5万元为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另37.5万元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150×50%=75万元。

  步骤三: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分配税款额

  东城分公司=75×0.37892=28.41912万元

  西城分公司=75×0.46765=35.07353万元

  河北分公司=75×0.15343=11.50735万元

  季度终了后15日内,朝阳总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申报预缴75万,另外75万及时分摊并通知各分支机构。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申报一次)。各分支机构应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二)分支机构数量减少

  2014年4月,河北分公司注销。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即2014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将不包含河北分公司。河北分公司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朝阳总部应将河北分公司注销情况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的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参与分配税款,总机构均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备案信息。

  (三)分支机构数量增加

  注:增加的分支机构税率不同于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

  2014年5月在重庆增设分公司(简称重庆分公司),其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首先总机构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增加其分支机构信息,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其次重庆分公司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说明】汇总纳税企业中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参与税款分配均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重庆分公司2014年不参与分摊当年企业所得税,2015年开始分摊。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举例说明:2015年第一季度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应纳税额200万元;分公司三项权重如下:

  重庆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15%

  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

  东城分公司分配比例

  =(400÷1000×0.35)+ (80÷200×0.35)+(1000÷3000×0.3)=0.14+0.14+0.1=0.38

  西城分公司分配比例

  =(500÷1000×0.35)+(80÷200×0.35)+(1500÷3000×0.3)=0.175+0.14+0.15=0.465

  重庆分公司分配比例

  =(100÷1000×0.35)+(40÷200×0.35)+(500÷3000×0.3)=0.035+0.07+0.05=0.155

  步骤二:计算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800×50%×25%=100万元

  步骤三:计算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东城分公司=800×50%×0.38×25%=38万元

  西城分公司=800×50%×0.465×25%=46.5万元

  重庆分公司=800×50%×0.155×15%=9.3万元

  此时重庆分公司的10%税率差为6.2万元

  步骤四: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汇总

  100+38+46.5+9.3=193.8万元

  步骤五:将汇总后的应纳所得税额按照分配比例分摊。

  总机构应分摊税款=193.8×50%=96.9万元,其中的48.45万元为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另外的48.45万元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193.8×50%=96.9万元。

  东城分公司=96.9×0.38=36.82万元

  西城分公司=96.9×0.465=45.06万元

  重庆分公司=96.9×0.155=15.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