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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县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调研报告(1)

时间:2023-05-18 23:00:13

  对我县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一、基本情况 我县 1986 年由劳动部门开始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当年接着开展失业保险工作, 1996 年由人事部门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 2001 年底划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1997 年开展医疗保险工作, 1999 年相继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努力下,全县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展,保障能力不断增强。

  (一)县级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

  目前我县基本建立了全县社会保障体系框架。 一是建立了“两个确保”及“三条保障线”机制。 认真落实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足额发放、确保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两个确保”制度,同时逐步完善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逐步建立了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中心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进中心协议期满( 3 年)后尚未实现就业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 24 个月后进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三条保障线”。 二是初步建立了以大病互助制度为重点的医疗保险机制。三是初步构建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机制。 通过下岗失业职工转岗培训、开发社区就业、扩大转移就业,使部分特困职工实现了有效就业。

  (二)“两个确保”和“低保”目标基本实现。 “两个确保”及“三条保障线”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一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基本养老金。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帐率、社会化发放率均达到 100% ,并从 2001 年起,全县 73 家国有企业 2528 名离退休人员实行了足额发放。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由 1997 年 1332.7 万元增加到 2004 年 3447 万元,增加支出 2114.3 万元,增长 158.6% ,确保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和工资持续增长之所需。 二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均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至 2004 年底,每年确保发放了 950 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共 335 万元。失业保险发放水平由最初的每人每月 60 元逐步提高到了目前的每月 140 元,每年有 175 名失业职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用于失业人员培训和失业救济的金额每年为 120 万元。失业保险基金累计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 60 万元,扶助了企业下岗富余人员生产自救基地建设,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起到了积极的稳定作用。 三是城市居民“低保”投入和保障人数逐年增加。 县财政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 2004 年安排了 40 万元低保配套资金,建立了城市居民“低保”对象家庭备案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了“低保”范围。经过 3 次提标扩面,至 2004 年底全县累计保障 9360 户、 14135 人, 623 人、省属企业 571 人、市属企业 435 人、县属企业 10118 人、纯居民 2388 人,并确保了低保资金专款专户专用,发放率 100% ,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目标。

  (三)社会保障筹资和基金管理的新机制正在形成。

  从 1998 年开始,按照资金来源多元化的目标,逐步建立了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新机制。 一是实行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制度。 同时加强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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